2020年7月3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DB32/ 3814-2020《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地方标准,于2021年2月1日开始实施。
该标准中对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给出了两种时段标准。自2021年2月1日期,现有污染源执行第I时段的排放限值。自第I时段排放限值实施12个月后,现有污染源执行第II时段的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执行第II时段的排放限值。排放限值、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未划分时段的,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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