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提高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96—2006)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将于2021年1月12日起实施。
《标准》实施后,将减少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改善我省环境质量。通过加强医疗机构污水、废气和废物的排放控制,能有效降低医疗机构对周边环境、人群感官及健康的不良影响。通过加严对粪大肠菌群的控制限值,明确消毒控制要求,能有效保障环境安全。修订后的《标准》更加完整,依据地方标准就可以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监管。《标准》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染物处理控制要求、排放限值、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分析方法等,使环境管理更有可操作性。此次修订根据我省应对重大疫情期间的成功做法和主要经验,在国内首次将重大疫情应对的环境技术要求写入了标准。《标准》将与我省2020年3月发布的《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一起,为加强医疗机构污染控制、提高疫情应对能力提供法规和标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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