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情况,山东省产废规模较小(50吨/年以下)的企业数量约占产废企业总数的86%左右,产废数量小但分布点位多、涉及面广,存在小量危险废物转移不及时、环境风险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帮助企事业单位规范收集、贮存、转移产生的危险废物,畅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途径,降低环境风险,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出台《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山东省将以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为目标,开展企事业单位小量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逐步实现对各类危险废物“就地分类收集、安全及时转移、实时全程监控”的规范化监管,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
《指导意见》明确了收集试点单位的建设类型、建设数量、收集范围以及收集种类等,其中,垃圾分类产生的家庭源危险废物也纳入试点收集范围。
山东省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自行建设或参股建设收集体系,鼓励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自行建设收集站点。鼓励在现有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收集站点基础上提升改造后增加收集种类,建设收集站点。原则上一个县(市、区)不超过两个收集试点单位。
按照规定,收集范围为已颁发危废许可证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允许跨设区的市收集。除废矿物油和铅蓄电池外,年收集总规模原则上不大于1万吨。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固废处处长吴松民告诉记者:“此次试点,我们限定各收集单位仅收集年产生危险废物50吨以下企业、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维修拆解单位产生且自愿委托的危险废物,不过废荧光灯管、废硒鼓及其他垃圾分类产生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受产废单位年产生量的限制。”
此外,山东省严禁试点收集单位收集、贮存感染性、废弃剧毒化学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严禁收集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
“在收集过程中,我们鼓励试点单位深入产废单位各环节,开展技术支援服务,帮助产废单位建章立制,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吴松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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