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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危险废物省内转移一律不再审批

“到2023年年底,全省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得到显著提升。”这是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的主要目标。

危险废物

《意见》要求,加强危险废物流向监控,建立电子档案,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危险废物处置统筹协调,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省内转移一律不再审批的要求,不得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

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环评审批等工作,按年度建立完善市、县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位清单。在此基础上,结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单,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全部纳入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统一管理。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全面推行电子联单,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时限,限制跨省转移类型,为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利用提供便利。

《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从实际需求出发,优先发展具备焚烧、物化、填埋等能力的综合处置项目,鼓励发展能够补齐处置能力不足短板的项目,控制利用处置能力过剩的项目,形成适度的良性市场竞争,推动经营单位优胜劣汰和行业水平总体提升。2022年6月底前,实现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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