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初,江某与他人约定以78元/吨的价格卸载、填埋5船垃圾,共计3000吨。
之后,江某找到安徽某港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章某设,约定以20元/吨价格,在群利码头卸载、填埋垃圾,并邀集王某刚联系车辆、黄土。在填埋过程中,章某设要求加价,经张某杰协调,江某同意处理费用每吨提高10元。合作一次后,江某与章某设又约定在群利码头卸载、填埋5船垃圾,共计3000吨,江某邀约王某刚负责在码头现场指挥,将全部垃圾填埋在码头物流园的江滩下。为逃避环保检查,章某设还将掩埋在码头物流园的垃圾挖出,重新填埋于群利码头内大门口处。 两次垃圾填埋共计6000吨,江某、章某设、王某刚获得违法所得28万元到1.9万元不等,张某杰获协调费3000元。
2018年8月,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接到举报,对章某设等人立案侦查。经义安区环境监测站对群利码头填埋垃圾渗滤液检测,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铅含量分别超标64倍、206倍和3倍。该填埋地点距离长江最近距离不足10米,渗滤液会对长江水体造成污染。
案发后,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章某设、江某等4人犯环境污染罪,共同承担垃圾应急处置费用339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4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30万元不等;对各被告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时,判决各被告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264万元。
铜陵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偏轻,提出抗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章某设、江某、王某刚对财产损失339万余元承担刑事责任,张某杰对财产损失101万余元承担刑事责任,4名被告人的刑期均有增加。
二审期间,涉案垃圾已全部处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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