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致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的一封信》,在全省开展VOCs污染防治攻坚战迫在眉睫,要求全省所有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山东省已发布的8项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标准,并列出涉 VOCs企业必须重点关注的8项规定。
省厅近期将持续组织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暨企业帮扶行动,对企业加大指导帮扶力度,同时严惩超标排放违法行为。
我省8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地方标准如下:
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2801.1-2016);
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2801.2—2019);
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
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
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
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
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
8、《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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